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浦城中心城区东至五一三路(仙楼山公园)、正大路,南至江滨路(含水南片城区),西至五一三路(城西顶背)、工业路、莲塘路,北至四贤大道、梦笔大道、兴华北路划为禁用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燃油发动机,属于国Ⅱ及以前标准(即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烟度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在本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依法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全国通用。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措施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符合高排放标准规定及未取得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用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用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六、军事、警用、消防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或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参加重大工程建设的机械除外。
七、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用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八、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