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浦城县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医保〔2023〕6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认真扎实开展好城乡居民医保这一党和政府造福人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提高城乡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征缴范围:具有我县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我县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只能选择一个参保地,不要重复参保。
(二)缴费标准: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2024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特殊人员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
(三)政府资助参保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1-4级残疾人;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4、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个人参保缴费均享受政府资助。
(四)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户籍属地管理,以个人身份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并在医保信息系统有效登记的参保人员,直接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新增或断缴续保人员可至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关注“南平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
(五)征缴方式:1.普通居民,以乡(镇)、街道为主导,组织辖区内村(社区)城乡居民开展集中征缴工作。可通过 “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云闪付、普惠金融点、办税(缴费)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办理个人缴费。2.政府资助人员,由各职能部门分别确认政府资助人员的资格信息。
(六)征缴期限:1. 正常缴费期:2023年9月10日至2024年2月28日。即: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底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以上正常缴费期缴费的人员不设医保等待期。2. 参保补缴期: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不低于1020元),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困难人口等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从其规定。
(七)新生儿缴费: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八)缴费退费: 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了有关费款,但在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开始前即发生移民国外、服刑、死亡等情况,无法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了有关费款,在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开始前即已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3. 因政策调整、参保人身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多缴费款;4. 因税务机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操作失误或征缴信息系统故障等技术性差错造成误征、多收;5. 对于新增救助对象认定资助参保,认定当年个人已缴费参保且处在待遇享受期的,不退回个人缴费;认定时已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应办理退费并按规定资助参保;6. 根据退费类型,收取相关资料,如护照签证、相关法律文书、死亡证明、重复参保票据等书面复印材料;7. 2024年6月之后不再办理缴费退费手续。
(九)普通门诊统筹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封顶线提高至基金支付230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单列,不与普通门诊统筹共用一个年度封顶线。
四、工作要求
(一)紧抓重点人群提升参保扩面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一人一档”参保计划信息采集,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摸清底数、精准动员。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民间组织等各方力量,动员未参保的外出人员回原籍参保;充分利用节假日集中返乡时间节点,做好参保动员宣传。持续做好居住证参保工作,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财政部门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予以补助。
(二)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确保应保尽保。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落实监测预警按月推送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
(三)强化宣传力度
加大医保缴费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学生入学、节假日集中返乡等时间节点,深入学校、街道、村居做好参保动员宣传。以惠民、便民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全面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理解度、配合度,引导群众从“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转变。积极引导青壮年群体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风险意识,防止出现老少参保,青壮年不参保的选择性参保情形,努力做到不落一户,不少一人。
(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征缴工作的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为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不漏一人。
2. 2023年12月底前重点针对2023年已缴人员做好参保工作。
3. 2024年1月至2月全面摸排户籍人口中的未参保人做好参保攻坚工作。
4. 2024年3月至10月持续做好未参保人员动员工作。
5. 要摸清本地户籍未参保人员情况,填报《本地户籍未参保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于2024年3月1日前报送至浦城分中心(邮箱:puchengybj@163.com)。
6. 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流入人员要应保尽保。
7. 及时落实好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及时做到每月按照县医保部门提供的新生儿名单进行精准落实参保。
8. 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
(五)明确部门职责
按照县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医保征缴工作的要求,医保、税务部门要统筹做好指导、督促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及结算工作;卫健、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人员进行确认比对;公安部门做好与医保部门各乡镇(街道)信息共享工作,卫健部门做好有关信息的共享及督促医疗机构大力配合征缴工作;教育部门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让每个学生都知晓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县总医院要大力配合做好参保宣传工作。各部门明确职责、通力合作,确保征缴业务顺利接续。
(六)建立通报考评及督查制度
1. 通报督查方式:县、乡两级政府对辖区参保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县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强跟踪管理,按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通报,县督查部门进行不定期督查。
2. 考评办法:考评满分100分,参保任务完成率占90分,支持医保其他日常工作占10分。参保任务完成率以2024年12月31日完成的人数占下达任务数的比率为评分分值;未进行参保定期通报的或不支持配合日常相关工作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两项合计为最终绩效考评分。
3. 奖励办法:以2024年12月31日的任务参保率,按最终绩效考评分数,全面完成征缴任务或达到全县平均值以上(含平均值)的乡镇,按在辖区内的参保人数,给予每人1元的工作经费奖励,此经费用于乡、村两级日常工作经费列支。
附件: 1.2024年度各乡镇任务分解表
2.本地户籍未参保人员情况表
3.2024年度各乡镇(街道)任务分解表
附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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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预计划 | ||||||
序号 | 单位 | 户籍人口数 | 七普常住人口 | 2023任务数 | 2023年实际完成人数止(9.30) | 2024年参保任务预计划 |
1 | 南浦 | 33375 | 59977 | 16329 | 16125 | 16300 |
2 | 河滨 | 27671 | 22921 | 14591 | 14302 | 14559 |
3 | 枫溪 | 6549 | 2945 | 6009 | 5854 | 5879 |
4 | 莲塘 | 35128 | 37348 | 28219 | 27353 | 28093 |
5 | 濠村 | 7740 | 4835 | 6785 | 6561 | 6716 |
6 | 山下 | 10480 | 5325 | 9299 | 8976 | 9182 |
7 | 忠信 | 28899 | 16543 | 25026 | 24140 | 24900 |
8 | 万安 | 16625 | 11342 | 14443 | 13925 | 14423 |
9 | 石陂 | 35790 | 22536 | 30343 | 29251 | 30300 |
10 | 古楼 | 11465 | 4897 | 10078 | 9721 | 9790 |
11 | 盘亭 | 16402 | 9223 | 13528 | 13019 | 13402 |
12 | 水北 | 22539 | 10781 | 19103 | 17623 | 18548 |
13 | 富岭 | 38829 | 17722 | 33114 | 31844 | 32161 |
14 | 管厝 | 21219 | 10515 | 18310 | 17623 | 17824 |
15 | 永兴 | 23400 | 10667 | 20718 | 19880 | 20127 |
16 | 九牧 | 12635 | 6914 | 10885 | 10427 | 10605 |
17 | 临江 | 19518 | 11913 | 16608 | 15919 | 16276 |
18 | 仙阳 | 36569 | 25091 | 31302 | 29986 | 31302 |
19 | 官路 | 11154 | 6224 | 9422 | 8933 | 9138 |
20 | 合计 | 415987 | 297719 | 334112 | 322270 | 329525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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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户籍未参保人员情况表 | ||||||||||
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①死亡 | ②失联 | ③服刑 | ④出国 | ⑤参军 | ⑥外嫁 | ⑦参加本县职工医保 | ⑧在县外(含省外)参保 | ⑨不愿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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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表的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评指标,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至浦城分中心(邮箱:puchengybj@163.com)。 |
附件3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宣传标语
1.政府支持,个人参与,互助共济,保障健康。
2.城乡医保进万家,政府关爱你我他。
3.实施城乡医保,保障居民健康。
4.平时小投入,大病有保障。
5.为小家,为大家,城乡医保人人夸。
6.城乡居民有医保,以人为本好政策。
7.居民奔小康,健康来保障。
8.人人享有医保,户户幸福安康。
9.一人患病众人帮,互助共济靠医保。
10.为儿女添一份爱心,为父母敬一份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