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电鱼行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电鱼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范围内,禁止一切电鱼行为。
二、凡进行电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交出所持电捕鱼作业等禁用渔具,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三、严禁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鱼行为。凡发现电鱼行为及制造、销售电鱼工具行为的,立即拨打民生110进行举报。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浦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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