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适应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需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2.制定依据。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2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7〕149号)相关规定和《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6〕8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银行、证券、保险、南浦街道、河滨街道、莲塘镇等单位参与。
2.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建议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初审后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为适应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需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浦城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工作;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动态跟踪管理。
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南浦街道、河滨街道、莲塘镇: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