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优化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京台高速→五一三路沿线村庄(南侧)→工业路→和平路→江滨路→南浦溪沿岸道路→四贤大道→解放村村委会西侧道路→横山北路→金科御苑北侧道路→新城体育场北侧道路→205国道→624乡道。其中,新增禁燃区范围为:京台高速→五一三路沿线村庄(南侧)→工业路→和平路→交通路→五一三路→205国道→624乡道;正大路→劳英路→南浦溪沿岸道路→四贤大道;四贤大道→解放村村委会西侧道路→横山北路→金科御苑北侧道路→德秀大道。
上述所划定闭环范围内(包含道路本身)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二)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
(一)各相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等切实加强对禁燃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禁燃区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三)县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燃清洁能源。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五、浦城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浦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辖区禁燃区范围,并负责具体方案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浦政告〔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图:浦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范围
附图
浦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范围

注:红色区域为调整前范围;蓝色区域为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