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决策部署,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矿业权出让规范管理,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供给质量、利用效率、治理效能,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文件内容,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2024年8月19日,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起草,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2.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建议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为健全我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建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联动机制的拟定工作,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编制过程中,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向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县直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修改稿)。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8月21日,县自然资源局局会同本单位法律顾问开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合法性审核。8月22日,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分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加强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管理、严格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三个部分进行修订。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支撑。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域,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二是强化采矿用地保障。保障矿山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采矿用地手续,并优化采矿用地供应方式。探索优先保障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探索推动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合一”出让制度改革创新。
依据: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文件中第一项第一点和第二项第四点,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域,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拟出让的矿业权应按照规定纳入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由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机关按照规定提出调整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依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规定,保障矿山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采矿用地手续,并优化采矿用地供应方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安排表及“一张图”的,可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采矿用地,需征收土地的,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后依法报批。
(2)加强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管理。一是科学规范矿业权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有序开采我县优势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稳妥有序管理砂石采矿权,并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有效保障我县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二是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的及采矿权申请延续的,其设计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我县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对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和准入条件的矿业权,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采。鼓励矿山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整合毗邻矿业权,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三是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对省、市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依据: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文件中第二项第一、二、三点,根据地方工程建设、工业生产配套、原辅材料需求,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产业政策、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的,适度投放战略性矿产和我省优势矿产探矿权,促进市场主体加大找矿力度,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拟建砂石矿山开采范围涉及山脊线两侧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区不得分割,应整体出让。各地应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在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内,稳妥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并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有效保障我省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的,其设计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我省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其中我省确定的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详见附件),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除符合规定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的,其设计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我省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对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和准入条件的矿业权,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采。鼓励矿山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整合毗邻矿业权,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因政府各类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矿业权退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补偿机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涉及应退还出让收益(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3)严格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一是压实各级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协调配合、权责清晰的矿产资源监管机制,形成共管共治格局。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治理和修复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尾矿库管理,严格落实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等相关规定,确保尾矿库的运行安全。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监管机制,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第三条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矿监、工信、林业、公安、水行政、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文件中第五项第一、二、三点,(一)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省级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协调配合、权责清晰的矿产资源监管机制,形成共管共治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乡(镇、街道)加强巡查,强化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联合执法,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治理和修复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尾矿库管理,严格落实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等相关规定,确保尾矿库的运行安全(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监管机制,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