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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4-09-02 16:1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思明在线访谈节目。
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至今已经历了三次修改。相较于2009年8月和2017年9月的部分调整,此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施行2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极大完善、优化了行政复议制度。那么,此次修订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作了哪些调整?其政策背景是什么?
今天,我们邀请到县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做客在线访谈节目,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详细解读,并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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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4-09-02 16:11
黄副局长,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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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12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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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4-09-02 16:13
能否请您解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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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1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行政复议法,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制度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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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2024-09-02 16:15
什么是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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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16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也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一修改,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鲜明宣示,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中确立的行政复议这一功能定位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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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4-09-02 16:17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特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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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18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整、准确体现到法律规定中。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主要矛盾,实施“靶向治理”。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落实管辖体制改革要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立足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特点,坚持免费受理、高效办理、深度审理,做到“不忘本来”。抓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个目标导向,在强化调解适用、完善复议范围、规范提级审理、优化决定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若干制度创新,做到“面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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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2024-09-02 16:19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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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2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从审理机关、本质属性、审理程序、适用法律、审查标准、法律效力等方面都不同。简单来说,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由政府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者申请的期限也不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一般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内。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法定途径,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即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化了复议前置的范围,在原有的“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三种情形,以提升行政争议的化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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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2024-09-02 16:21
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修改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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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22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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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2024-09-02 16:23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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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24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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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4-09-02 16:25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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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26
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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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4-09-02 16:27
除上述变化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还作了哪些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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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28
刚才有提到此次修订的重点就是要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就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确立了调解和解制度,优化了复议决定体系:
(一)扩大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以前,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诸如罚款、赔偿、补偿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而在修订后,只要合法、自愿,原则上允许复议机关对各类行政争议开展调解,使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方式更加多元化。
(二)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以前,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这三类决定规定在同一个条款当中,适用共同的条件,没有严格加以区分。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放在了突出位置,并增加了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为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赋能,更好地推动行政争议在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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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4-09-02 16:29
好的,感谢黄副局长今天做客我们的直播间,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今天的在线访谈就是这样,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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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副局长黄礼容 2024-09-02 16:30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