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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4-09-24 18:17 来源:县城管局 访问量: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浦城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人居环境,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规范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生态平衡

二、目标任务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费用征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居民和相关单位形成环保意识,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进展 

主要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发改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等单位配合,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最终提请县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最终成果。

四、范围期限

本暂行规定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主要内容

(1)垃圾定义: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的范围,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费用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全额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3)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浦城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营运车辆、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4) 征收标准:浦城县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9元/户·月标准收取单位按上年年末单位发放工资人数每人每月3元。营业性场所根据不同类型按面积有具体的征收标准,如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车辆相应的征收标准,主要指社会营运车辆等原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但用户要求环卫部门特约服务的除外。

(5)征收主体和方式:征收主体是浦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具体征收,居民个人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委托福建浦开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征收。

(6)减免政策:城乡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其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减免垃圾处理费。

(7) 征收要求:征收单位及各代征单位按规定标准进行征收,并提供正规票据。

(8) 费用管理:各代征单位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次月5日前全额汇入县财政收费专户,各代征单位的手续费按缴费额1%的比例返还。

六、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定期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挪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违反本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键词诠释 

(1)城市生活垃圾

本暂行规定所指城市生活垃圾通常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厨余垃圾、废纸、塑料等,以及商业活动、公共机构等产生的类似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等特殊类型的垃圾。

(2)处理费

为了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而向特定主体征收的费用。该费用将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以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3)征收

费用的收取方式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可能涉及到向居民、商户、企业等不同主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

(4)管理

强调对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的规范和监督。包括确定征收对象、制定征收标准、明确征收流程、监督费用的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孔宪毅

联系电话:1305598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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