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浦城县人民政府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本地区政策 >  文字解读
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通知》的解读
2024-09-29 23:14 来源:浦城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决策部署,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矿业权出让规范管理,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供给质量、利用效率、治理效能,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文件内容,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 

二、目标任务

健全我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建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三、工作进展 

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起草,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

、主要内容

1)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支撑。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域,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二是强化采矿用地保障。保障矿山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采矿用地手续,并优化采矿用地供应方式。探索优先保障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探索推动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合一出让制度改革创新。

2)加强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管理一是科学规范矿业权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有序开采我县优势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稳妥有序管理砂石采矿权,并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有效保障我县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二是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延续的其设计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我县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对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和准入条件的矿业权,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采。鼓励矿山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整合毗邻矿业权,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三是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对省、市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3)严格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一是压实各级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协调配合、权责清晰的矿产资源监管机制,形成共管共治格局。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治理和修复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尾矿库管理,严格落实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等相关规定,确保尾矿库的运行安全。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监管机制,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事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牵头取缔关闭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安全和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请政府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证矿山。

公安部门: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向证件齐全有效的矿山或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的在建矿山审批民爆物品;对应急部门通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停产整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注销或吊销以及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和自然资源部门通报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山,应依法收缴被通报矿山的民用爆炸用品并停止审批。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用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

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工信部门:督促供电公司配合做好矿山的供电和停电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矿山电力供应管理工作。依法向证件齐全有效的矿山或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的在建矿山供电;对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函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停产整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注销或吊销以及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

各有关乡镇: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监管,落实包保责任制,做好矿山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向有关矿山监管部门上报辖区内日常巡查发现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矿山重大安全隐患。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周流利

联系电话:1515991539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