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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2024-10-14 16:10 来源:浦城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关于《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起草说明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2024510起草《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优化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浦政告[2019]11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主要由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起草,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浦城县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南浦街道、河滨街道、莲塘镇、万安乡等单位配合。

2.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为切实做好《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拟定工作,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均无意见,形成《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517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会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开展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518日,提请县人大监察司法委、县司法局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将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主要制度设计和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发布《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2.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一)禁燃区范围

京台高速205国道(浦城南高速)→五一三路→工业路→南浦溪沿岸(西侧)→工业路→322国道(南浦大桥)→353国道→水浦线→上碓路→南浦溪沿岸(西侧)→正大路沿线村庄(东侧)→四贤大道沿线村庄(北侧)→德秀大道沿线村庄(东侧)上述所划定闭环范围内(包含道路本身)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2.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应于20241031日前依法改用清洁能源

(四)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

 

3.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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