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福海: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作出的《浦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浦政综〔2024〕36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皇华山路143号1幢1层101商铺、3层301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你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腾房、搬迁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皇华山路143号1幢1层101商铺、3层301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宏
联系电话:13809598530
联系地址:浦城县南浦街道五一三路210号
邮政编码:353400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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