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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10-31 09:31 来源:浦城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政府同意,现将《浦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117日印发的《浦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政办〔2012227)同时废止。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41029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为浦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平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浦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和应对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干旱、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地区、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信息共享。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双方及时相互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确保军地双方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防灾避险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浦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健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雪、寒潮、霜冻、冰冻等低温天气灾害,由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防范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引发重大以上地质灾害,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浦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对上述各种灾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及时启动或调整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高温、大雾等灾害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委宣传部、发改科技教育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福建浦开城乡水务有限公司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站网与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水文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 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加强与毗邻地区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联动,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水文、教育、卫健、应急管理、文旅、通信管理、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4. 灾害普查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等级。预警等级最多设为四个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浦城县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气象局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向有关方面公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依托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卫星专业广播系统、无线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会商,联合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和重点林区、矿区、农作物主产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提前发布作业公告。

3.3. 预警预防准备

3.3.1. 各级人民政府和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损失。

3.3.2. 各相关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岗到位,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以及损失与防御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是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等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的基础上,分析、评估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1. 台风、暴雨、干旱

由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按照《浦城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执行。

4.3.2.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气象短时临近预报时段密度,根据需求组织人工防雹作业。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并为处置灾害提供技术指导。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房屋市政项目防风准备,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内河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做好灾害紧急预防,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文体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疏散和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其关闭。

电力主管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4.3.3.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降温、寒潮、雪灾、霜冻和道路结冰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结冰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供电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福建浦开城乡水务有限公司、水利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部门加强低温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健康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对农作物苗木牲畜、水产养殖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供电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平衡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负荷管理等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城管部门做好环卫人员的防暑工作、住建部门做好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福建浦开城乡水务有限公司、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提示,针对性开展车辆爆胎、自燃等风险提示,引导群众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卫健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5.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根据大雾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与气象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环境污染应急应对。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4.3.6. 其他部门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处置

4.4.1.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御措施。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

4.4.2.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1.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救助,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

4.6.1.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2.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归口发布的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3.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对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车站、景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浦城县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协调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办理灾区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部门,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重要用户的工作用电。

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指挥疏导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灾区群众、救灾物资运输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

6.7. 基本生活保障

浦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并配合浦城县应急做好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工作,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6.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9.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 技术储备

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烈士。

7.2. 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浦城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会对施工作业、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是指从积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转空气柱,会对人身安全、施工作业、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会对农业、林业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10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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