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由于生活节奏加快,许多家长工作时间无法与学生作息时间同步,一批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用餐、午休、看护、接送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校外托管机构客观上帮助部分家长解决了小孩放学后的接送、食宿等难题。但是,校外托管机构设立不规范、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长期存在。为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保障学生校外托管安全,出台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相关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2月27日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5、《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沙政规〔2024〕9号)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2024年9月23日
三、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2025年3月,由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浦城县教育局、浦城县公安局、浦城县住建局、浦城县卫健局、浦城县民政局等单位参与。
2.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建议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本次征求意见通过发送征求意见稿统一征求,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浦城县教育局、浦城县公安局、浦城县住建局、浦城县卫健局、浦城县民政局、浦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浦城县应急管理局、浦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浦城县交通运输局、浦城县妇联、浦城县检察院、浦城县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将意见统一收集研判后形成修改稿。
其中,住建局建议将住建局职责修改为“(八)县住建局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新、改、扩建以及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此项建议已采纳,在送审稿中已修改。
莲塘镇人民政府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六条(十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安全监管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台账建立、安全排查及整改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非法校外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修改建议:因乡镇无相应的执法权限,督促“整改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乡镇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安全排查和网格排查,配合联合执法检查,因此此条建议未采纳。
浦城县应急管理局修改意见如下:
因校外托管机构不属于应急局主管行业,我局不负有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县安委办属于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对所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都负有综合协调的职责,无需在办法内体现,故建议将《浦城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第六条的第(十)项删除或修改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参与校外托管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此条意见已采纳。
浦城县教育局建议将“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修改为“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各有关单位职责及其他地区情况,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较为合理,故本条建议未采纳。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4月1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本单位法律顾问开展《浦城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法性审核。4月21日,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将《浦城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三章 申办要求、第四章 监管责任、第五章 附则五个部分进行制订。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手续。
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保障食品安全。
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