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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07-25 17:40 来源:浦城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浦城县农业强县规划》、《浦城县县域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文件内容。为浦城县设施农业规范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助力农业强县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联合审查、备案监管、责任追究等机制,强化对设施农业用地全流程的规范约束,维护正常用地秩序。主要包括:明确用地边界,坚守保护红线;规范选址与占补,保障耕地总量质量;健全审批备案机制,实现全程监管;压实各方责任,提升管理效能。

三、工作进展

浦城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配合,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最终提请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最终成果

四、范围期限

通知适用于浦城县内补充耕地实施和管理。本通知自2025630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把控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第二部分,科学引导项目选址。设施农业用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使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再进行农业生产。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新增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需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并实施。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林地的,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时应综合考量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因素。设施农业用地准入联审现场踏勘时,要对地块初步平整方案合理性进行审查,要调查评估选址区域内的砂石土等各类矿产资源覆盖情况,必要时重新选址。严厉打击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行为。

第三部分,健全完善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实行项目准入预申请联合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预申请,并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现场踏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重点审查拟选址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占用一般耕地的是否有占补平衡落实初步方案;协调福建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等专业技术人员一同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项目选址的现场踏勘,研判项目地块初步平整方案的合理性及选址区域内砂石土等各类矿产资源覆盖情况,要对设施农业用地初步选址的可行性要提出明确意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点审查拟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配合开展现场踏勘,要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准入类型提出明确意见。县林业局负责重点审查拟选址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配合开展现场踏勘,并对初步选址占用一般林地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县水利局负责重点审查拟选址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并对临河设施农业用地初步选址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拟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提出明确意见。设施农用地经县直有关部门准入预申请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流程负责备案,备案的相关文件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动工、完工等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原则上,自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从备案之日起算,一年内要动工建设,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新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一年内动工建设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程序开展备案撤销工作。设施农业用地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15日内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信息备案和材料存档。县自然资源局核验设施农业用地材料后,及时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

第四部分,强化提升服务监管。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县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设施农业用地建设主体定点放样、落实好四至界邻,严禁批东建西、批少建多。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主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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