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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8-06 17:38 来源:浦城县商务局 访问量:

一、背景依据 

1.背景

为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丰富招商引资方式,提升招商引资质效,结合落实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国办《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28号)精神,参照《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县、市新出台的招商奖励政策,结合浦城县工作实际,出台本办法。

2.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23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2425 号);

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规〔20251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浦城投资兴业,充分调动各部门,尤其是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开拓招商新赛道,释放对外招商的积极信号,推动浦城县产业升级

三、工作进展 

1.由浦城县商务局起草。

2.制定过程中,县商务局根据多年招商引资工作中,客商、社会各界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参照《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参考其他省、县有关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本办法初稿325日,县商务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平台向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47个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县商务局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48日,县商务局将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办法(送审稿)》。

3.416日,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4.428日,商请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

5.63日,由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并通过。

6.710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通过。

5.724日,本办法正式签发

四、范围期限 

1.本办法适用激励对象为一是在引进浦城县域以外来浦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引资方、第三方招商公司;二是招商体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产业链专班,县直相关部门。

2.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激励对象、激励办法、激励申请程序、其他事项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激励对象。主要明确了两类激励对象,一是在引进浦城县域以外来浦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引资方、第三方招商公司,二是招商体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产业链专班,县直相关部门。

第二部分激励办法。主要明确了六类激励类型,一是供地类项目招引奖励;二是轻资产类项目招引奖励;三是产业链项目招引奖励;四是其他类型重点项目招引奖励;五是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奖励;六是行政事业单位招商成效明显的工作经费奖励。

第三部分激励申请程序。由县商务局统一向县政府申请,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一是引资方提供项目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亲自参与,并在项目签约前在县商务局进行备案。二是引资方与控股投资方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三是该办法有效期3年。原2023424日印发的《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浦政规〔20233号)停止执行。

六、注意事项 

1.本办法和其他招商引资奖励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

2.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激励引资方,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业等在职人员不列入引资方项目落地激励范畴。

3.引资方与控股投资方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情形)。对引资方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该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原2023424日印发的《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浦政规〔20233号)停止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招商引资事务中心 章复宇:0599-282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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