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助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清理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内容,对我县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司〔2025〕38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县2025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的过程
2025年7月7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汇总和分类,形成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发送给各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征求清理意见。
2025年7月16日,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和审查,形成《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并于2025年7月25日再次发送有关单位复核清理意见。2025年8月1日,收集汇总各单位的复核意见26条,形成《县政府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县政府及部门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5年8月15日,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本次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形成决定。
三、主要内容
该《决定》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对清理结果、数量等进行了说明。根据清理结果,此次清理将待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附件予以说明。
四、注意事项
《决定》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按照程序抓紧修订后报县政府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关键词解释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浦城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599-2826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