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2022年9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1月1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修改)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浦城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浦城县辖区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具体以省级公布为准)划定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
浦城县全境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滑膛弹弓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三)地弓、吊杠、陷阱、诱捕蛇笼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四)粘网(又名“捕鸟网”)。(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六)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七)无人机坠物狩猎。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对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