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规范我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权力监督,提升执法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优化自然资源营商环境,防范执法随意性,构建阳光、规范、和谐的行政执法关系,结合我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征求意见情况
2026年6月15日,浦城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审核审批股就本制度文稿向全局各股室、各中心、各国土资源所书面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业务实际完成文稿完善,按程序行文印发实施。
三、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浦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及下属各派出机构开展的全部行政执法活动,覆盖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五大类执法行为,全局所有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均需严格遵照执行。
四、核心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公示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四项核心原则,区分可公开、不予公开信息分类管理,兼顾执法公开与保密安全。
(二)划分三大公示板块,实现全流程公开
事前公开:提前对外公示执法主体与人员信息、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办理流程、裁量基准、办事指南、投诉举报渠道等基础信息,方便群众提前知晓办事、维权途径。
事中公示:执法现场落实亮证执法要求,执法文书同步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法律依据、自身权利与救济义务;政务服务窗口常态化公示岗位信息、办事流程,做到执法过程全程可见。
事后公开:依法公示经脱敏处理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结果,完整还原执法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晰公示责任与发布渠道
落实谁执法、谁公开工作机制,浦城县自然资源局各业务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作为信息公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信息采集、报送、动态更新。公示载体分为三类:一是主渠道,浦城县政府门户网站、“闽执法”平台;二是补充渠道,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报刊等媒体;三是线下渠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
(四)统一执法信息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建立动态更新与保密审查机制
一是动态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已公开的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及时更正或撤下相关信息。二是不予公开边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定不予公开内容一律不得公示;确需公开的,对敏感信息脱敏处理后再公示。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定期核查公示信息完整性、时效性、规范性,接受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司法、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针对应公示不公示、拖延公示、虚假公示、遗漏更新、泄露涉密信息等情形,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五、制度实施期限与解释主体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6年6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至2031年6月22日止,制度条文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实施意义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随意性,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保障群众权益,全流程公开执法信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监督、维权;三是强化权力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信力;四是优化营商环境,清晰公示办事标准与流程,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地址:浦城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审核审批股
联系电话:0599-282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