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中共浦城县委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浦委发〔2025〕6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浦城县基层治理实际,对浦城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形成《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6年)的决定》。
二、目标任务
统筹做好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强化赋权事项把关审核,避免“一揽子”赋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回的执法事项逐项明确具体承接部门,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工作进展
县司法局于2026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集对《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县司法局于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9日向全县45个执法单位征集对《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45份,其中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将17项执法事项赋权给乡镇、申请将9项执法事项赋权给街道,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将5项执法事项赋权给乡镇,4个乡镇申请将已下放给乡镇的7项执法事项收回给原实施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其他39家单位均对征求意见稿无意见。结合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2026年6月3日至6月5日县司法局再次向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共23个单位征集对《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共计23份,其中19个乡镇(街道)对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申请下放的赋权事项均表示不同意下放至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另4个乡镇申请将已下放给乡镇的7项执法事项收回给原实施单位,原实施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表示不同意收回。2026年6月12日,经县政府第8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乡镇人民政府收回8项行政执法事项赋权,从街道办事处收回2项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将原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5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修改。2026年6月15日,正式印发《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6年)的决定》。
四、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浦城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浦政规〔2022〕8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浦政规〔2023〕2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浦城县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16个乡镇保留赋权执法事项24项、莲塘镇保留赋权执法事项23项。浦城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2个街道保留赋权执法事项14项。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赋权的县直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伊露露,0599-6028610。